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经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的经营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经向税务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社保费用。由于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1年3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于2021年3月5日被我局立案调查。
一、我局先后两次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被退回的情况,以及我局根据当事人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8及2019年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二、我局向税务部门发出的《关于协助核查中山市和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等2309家企业纳税申报和缴款记录的函》及税务部门的核查反馈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三、我局对当事人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取证照片、对当事人的住所(经营场所)投递专用信函的邮寄明细表,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执一听告字〔2021〕第 号】(文号详见附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吊销中山市溢善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等1789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因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我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